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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里手】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干警眼中的家事审判改革-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订阅号 【行家里手】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干警眼中的家事审判改革


【行家里手】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干警眼中的家事审判改革-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订阅号
【行家里手】三都水族自治县法院干警眼中的家事审判改革
2017-06-14中国家事审判改革与探索

浅析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事审判改革

莫冬云

莫冬云,女,中共党员,本科学士学位,布依族,毕业于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生物科学专业,西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在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就读期间荣获“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并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在西南民族大学曾获“优秀寝室长”、“三好学生”等称号。
现就职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都法院,参加院五四青年演讲比赛,荣获第二名,参加黔南州法院运动会女子篮球第三名。

摘要:2016年5月11日,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最高院选为家事改革试点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三都法院在借鉴台湾及广东、广西等地法院的作法后,创新设立家事少年审判庭和实行婚姻财产申报制度等做法,虽然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遇到了不少障碍波力斯卡。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建立适合家事法官的科学考核机制,完善家事审判调解机制以推进家事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关键词:司法改革;家事审判;实践探索
一、 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一)家事审判改革的背景
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领域或因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情感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纠纷。[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民的婚恋观也在发生着的变化,婚恋观呈现出多元化之势,随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不仅家事案件数量增多,而且类型也越来越多元化。家事纠纷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人身性和较强的伦理性,处理的难度越来越高。1根据有关部门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而且每年案件数量都在增长,2015年已经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2而离婚案件更是持续增高居高不下,以三都县为例,三都县是个人口仅30多万人的小县城,每年离婚案件有200多件,2016年1月至9月家事案件收案277件,离婚纠纷225件,占家事案件总数的81.23%高思继,每一起离婚案件就会影响到三个家庭,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婚姻家庭不稳定就会影响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不稳定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家稳即天下安,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事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普通的民事案件主要采取的是辩论式的庭审方式,而家事案件一般都是亲密的家庭关系,采用激烈的辩论式不利于修复感情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再者,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家事案件中一般当事人都是亲密关系,证据难以收集。综上所述,家事案件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审判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家事纠纷的解决。因此,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两年。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意义
家事审判改革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一般的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完全依靠当事人举证定案。家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不强,不知道怎样搜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加上家事纠纷中的证据不好固定,仅仅通过庭审举证的方式,不能有效展现当事人的情感和整个婚姻家庭中的复杂关系。家事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确定法官依职权取证,主动地干预程序、收集证据,近距离地观察、把握当事人的情感及家庭状况,主动探知事实和调查证据,有助于挖掘案件事实真相,能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举证问题,使判决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家事审判改革能与社会服务体系更有效衔接。家事案件涉及的问题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的矛盾积累,具有很强的社会背景,因此家事审判除担当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社会职能。传统的家事纠纷审理仅仅以司法程序解决,未能体现社会职能,没有建立家事纠纷联动机制。家事审判改革的一大重点就是建立家事合议庭与县妇联、共青团、各辖区内的社区、村委会开展全方位联动调解,与社会服务体系有效衔接。
家事审判改革更容易实现家事案结事了。目前我国婚姻家事的审理程序依据是民诉法和民诉法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审判模式,不适合带有情感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婚姻家事案件。传统审判的重点放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对如何修复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不重视。家事审判改革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弥合家庭伤口,使当事人能够平和的对待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民事审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有家事纠纷的解决。因此,公权力更多的介入家事纠纷永平法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必要的的干涉,将家庭建设作为基层的重点工作,顺应司法改革,改进家事审判工作,提升家事审判水平,这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三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具体做法及成效
(一)三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措施
1、设立家事少年审判法庭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完美的的制度,没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去执行,也是难以收到制度设计者预期的效果陈海茵。3因此,为实现家事审判改革预期效果,更好的适应日益增多的家事案件司法审理需求,提高家事争议解决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同时更好地借助于其他专业力量,多元化的解决家事争议,促进家事和谐,42016年5月11日,贵州省三都县法院在原来民一庭的基础上正式挂牌家事少年法庭范哲利斯,并开始试运行家事审判工作。

三都水族自治县家事少年审判法庭全部布置成暖色调,法庭按照家庭客厅的方式布置,室内摆放各种绿色的植物,墙上挂“家和万事兴”等温馨的条幅,目地是为了拉近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同时,设立“家事调解室”、“亲情互动室”、“反家暴庇护室”、“当事人休息室”“心理咨询室”,打造“一庭五室”温馨平台,促进家事纠纷案结事了、人和。
家事少年审判法庭从具备丰富家事少年纠纷审判经验、调解经验的一线骨干法官当中选出四名家事法官(三男一女),从各乡镇选出人民陪审员组成,并配备3名书记员负责家事审判庭的家事案件记录、台帐整理和日常管理、联络工作。三水族自治县法院设立了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家事审判庭的法官都是具有丰富的家庭生活经验,能够理解家事纷争的情感纠葛,善于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能够体谅婚姻家庭危机对于人们心理和对生活的影响。
2、实行婚姻财产申报制度和创新庭审方式
实行婚姻财产申报制度,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明确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在婚姻案件立案阶段及受理后的送达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告知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要求双方承诺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向双方告知拒绝、逾期和虚假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其次,明确财产申报的期限。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申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的当事人,推定为在本次诉讼中放弃其要求处理相关财产的权利。再次,细化财产申报范围。在婚姻案件中,将申报财产细化为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贵重私人物品及其他财产性收入等五大类。最后,核实申报的内容。审理阶段根据对比双方财产申报情况,对内容一致的部分,排除影响案外人权益等例外情形,予以确认并处理;对内容不一致的项目,或者仅有一方申报的项目,通过核实证明材料、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创新庭审方式,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第一、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的目地是保护个人隐私和以修复情感关系,所以家事案件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除非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公开审理的,才可以公开审理,否则不公开审理。有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贯彻不公开审理。第二、设置相应的“冷静期”呼小静,对于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3至6个月不同时间的冷静期,让双方当事人有足够时间冷静思考,防止冲动离婚。第三、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原则。家事案件身份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庭有利于双方消除误会,促进当事人和解,恢复感情,也有利于法官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关系,更好的化解纠纷。第四、在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方面我们实行的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处理离婚案件时,不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除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听取其意见外,还要走访未成年人活动的社区、学校等,法官要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综合做出评判。
3、细化并落实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制度。新颁布实施的《民诉法》将人身保护裁定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然而,这种新的司法保护方式如何落实,目前尚无具体规范王思丽,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甚至从某种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5为了使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真正可以落到实处,三都县法院、县公安局和县妇女联合会共同推动三都县出台《人身保护裁定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受害人本人与其近亲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基层群众组织或者学校等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人身安全裁定申请,在诉讼前、诉讼过程中或者是在诉讼结束的六个月之内,可以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的形式提出。
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时,只要申请人提交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威胁的相关证据,或者法官内心确信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必须是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五弟不好惹。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后,立即将人身保护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受害人,并抄送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青媚狐,三都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的同时,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义务。《三都县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指引》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期限以及提交证据的要求等。
4、调解优先--“权威劝解、典型感化、亲情触动、说服帮教”
家事案件的解决,法院的家事审判机构发挥着中心职能作用,但家事纠纷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光靠法院的力量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合力从问题的源头解决家事纠纷。

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就是依托法院的家事审判机构,整合法院、公安、妇联、司法、民政等机构的力量,建立多方长期协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家事纠纷社会管理新格局,即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具体包括与妇联、居委会等合作,建立纠纷的先司法解决机制;与公安、司法、妇联等合作,建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协作、配合机制;与妇联、社工组织等合作,建立心理疏导、诉后跟踪及帮抚机制;与妇联、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合培训机制江山国色,对调解人员、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享信息机制,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夯实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信息平台。6
三都法院在与外界组织的联系相互合作工作,设有关于家事调解的委员会,同时还设有相关的调解员、心理情感疏导员等第三方来融入当中去,主要从调解情感、调查分析、心理辅导等角度解决家事纠纷,在家事纠纷矛盾化解中,注入多元调解力量,与司法局、县妇联组织建立婚姻家庭联合长效机制,共同制定《家事纠纷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针对每个过程阶段三都县法院都非常的严格的疏导贯彻以调解为优先的原则,在使用各种新调解模式去帮助当事人,解开他们的心结针对他们之间的矛盾来尽量去疏通消除。这样的目的也是为了打造三级调解网络体系,就是对诉讼钱的引导和调解等工作来做好相关的帮助。在这关于当事人亲戚朋友和单位等的走访和调查,同时要以书面的报告等形式做好登记来对于纠纷的原因来评定,决定解决纠纷方向总裁的外遇。调解程序主要有诉前调解杨婧琳,即在当事人到法院后,先行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和好的家事纠纷就此终结,调解不好的再进行起诉;庭中调解,在宣判之前先行调解;庭后调解,家事案件原则上不当庭结案,给当事人预留自行协商时间和当事人近亲属朋友劝解时间,调解不成确需判决的,还征求双方父母、子女等意见。
(二)三都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取得的成效
1、调解成功率提高
家事纠纷的解决是以人性化方式作为原则,目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恢复感情、实现和解。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三都县家事法官在家事审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家事法官准确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死亡婚姻,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2016年6月1日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至2016年9月30日,三都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09件,审结75件,结案率68.8%。离婚案件和好12件,撤诉13件,调撤率达到55.0%。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份,离婚证明书4份。家事案件现场巡回开庭42件,现场开庭率100%,委托家事调解员调解案件,对4件矛盾较大的案件案件委派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新的家事审判程序和和模式正在积极探索进行中。
2、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
设“家事少年审判庭”,全县所有的家事案件全部移送到家事少年审判庭统一审理,实现了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进一步扩宽家事纠纷解决渠道,推进家事审判工作的社会联动,构建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综合治理机制。[2]

家事纠纷案件大多数都是看起来比较小的小事,但这些小事如果不能及时处理有效化解,有可能引发大的纷争。由于家事案件数量多,仅仅法院自身力量往往是不能有效地应付解决。三都县法院在制度上构建了以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为主抓手双生侦探,县直各相关部门协助,乡镇司法所、社区为诉前调解的主要场所,单竞缇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心理情感疏导师辅助全县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联动机制。家事合议庭与县妇联、共青团、各辖区内的社区、村委会开展全方位联动调解,加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寓教于审、回访帮教。对矛盾激烈或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家事案件,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民政、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进行回访,调查了解情况,适时进行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多元化解决机制下调解成功不再上诉,维持和睦的家庭关系。通过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进家事纠纷集中化审理,构建有效的家事纠纷处理网络,实现促进本县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的双重目标。
3、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取得社会良好评价
传统的司法理念家事案件的审理目的主要是定纷止争,而家事审判改革的理念是不仅仅要定纷止争,更要将服务确立为核心价值。实施离婚证明书制度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引入社会辅助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出庭辅助、心理辅导、回访探望等能更好便民服务;家事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注重情感、伦理、人际关系的整合、调整和修复,更加切合家事案件当事人特殊的心理、情感需求等方式,使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到明显缓解,在感情破裂时能够充分感受到法院的人性化关怀,通过以上的的措施促使案结事了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满意度提高。7

三、家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与障碍
三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三个月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家事审判实践方面摸索出一些新经验,但是也遇到一些难题和障碍。
(一)立法层面无法可依造成的尴尬
1、程序法的不健全造成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
我国关于家事审判的程序性立法一直停滞不前,关于家事审的条款很少而且分散于各个章节。家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制度仅规定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实体亲属法中。这种在实体法中规定相关程序的制度设计不仅不适应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的局面,而且导致程序规定的不完备、不系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另一个问题就是用普通民事案件采用的证据规则适用于家事审判,会导致关于家暴的举证、认定难和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因为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举证能力比较困难。受害方举证的照片、病例也常常因欠缺证据关联性而不被采纳,导致难以认定家暴。同样,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不了解和不掌控的状态,在离婚时很难举证,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处于被动状态。8
2、非诉程序的缺失使非诉案件缺乏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专门的家事程序法还没有制定,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失踪人的财产管理、认定财产无主等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中都是以特别程序的形式规定,既不全面也与在适用中与婚姻家事法体系逻辑性不统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但是这里的特别程序是指哪种程序,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条款并没有涉及这种程序的。家事少年审判庭受理的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就涉及到依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就会形成无法可依,处理此类案件困惑重重。再例如关于婚姻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知道这个条款规定的是一审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没有明确的界定。[3]
(二)家事审判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障碍
1、依职权取证的程度难以准确认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处于消极的中立裁判地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只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能超出诉讼请求主动收集证据和作出裁判。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之间通常都是亲缘血缘关系,因此,日常生活中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举证能力较弱。家事案件的取证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家事案件强调法官的依职权取证。这样更利于保护弱势和诉讼能力较差的一方的利益,但是法官在依职权取证过程中应当在哪方面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突破一般民事案件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规则到哪种程度,是一个大问题。例如三都人民法院(2016)黔2732民初716号案件,原告白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夫妻感情不和,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他们所住的房子和另一栋房子都是其父亲买的并且房产证都仅有原告一人名字。如果此时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被告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是刘某可能会净身出户。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办理此案的法官应当依职权去调查取证,法官调查财产问题得出原告属于普通职工,一个月工资才2000多,被告属于医院职工,一个月工资至少六千多,在买房及起房子的时候被告也是出钱出力,在生活中家庭开销都是被告在支出,但是调查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发现原告在外有第三者并且该第三者已经怀孕8个月。调查到此是不是已经侵犯到另一个人的隐私了,又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大问题。法官依职权取证,调查哪方面以及调查到哪个程度却不知道,调查少了案件事实不明朗,调查多了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2、法官工作量大,送达难仍是个大问题
三都水族自治县处于云贵高原的东南斜坡,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平均海拔在500至1000米之间,境内山岭连绵,溪流交错,其间夹着若干起伏的丘陵和平坝,交通不方便,有些寨子信号不好,电话很难接通,去当事人家里直接送达时往往开车很长时间才到,有时候去远一点的地方送达车子都开不进去,需要走进去晨检记录表。再者很多年轻人都出去打工,送达更是难上加难。
家事法官在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立案前要做诉前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功的在立案之后还要自行主持调解,委托妇联、街道、社区等机构协助调解,有些家事案件要到村里调查案件。再次调解不成功后才开庭审理,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诉讼程序开展,结案后还要进行回访等延伸服务。因此家事法官的工作量很大。3、普通的业绩考核不适用于家事审判法官
基层法院对办案法官有一套考核体系,结案数、结案周期等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9然而家事案件主要是以调解为主,在婚家事案件纠纷中设置冷静期给当事人一定回旋考虑的时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尽管改革明确规定冷静期不计入审限,但目前的业绩考核规定的审限限制和结案率的要求仍然像一般民事案件,这与家事改革的要求不统一,而且家事法官关于审判外的工作远比其他类民事案件要多得多。因此,原来的考核体系不适用于家事法官。如何有效合理的考评家事法官的业绩是整个法院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4、三都县法院创建的联动机制未能有效运转
三都法院虽然在制度上是构建了以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为主,以县直各相关部门为协作单位,以乡镇司法所、社区为诉前调解阵地,以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心理情感疏导师为辅助力量的的全县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联动机制,10但是十三太保横练,制度现在还不能有效的运转。
家事审判改革实行时间比较短,加上三都县地理位置比较偏僻,交通不顺,信息技术比较落后。老百姓的对法律的认知度比较低,当各部门在做调解的时候他们都不相信能解决好他们的纠纷。因此放任一种你调你的,我不管的态度。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比如家事法官在做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走司法确认程序解决问题,但是当事人认为没有开庭就不是正式的来法院解决问题,对于生成的调解协议他们不知道有法律效力,认为婚姻冷静期制度是法官拖延办案的借口;很多当事人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申报缺乏足够的保护财产意识,在承办法官反复解释后才进行补充申报。一些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配合调解,认为调解调来调去的浪费他们时间,有的甚至跟法官唱反调,促使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待法院判决后又鼓动当事人上诉。
社区领导的认识性不高,积极调解的力度不够,在后期甚至没有进行调解。家事调查员未能积极主动调查,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相关家事案件的情况,家事调查员由于不够了解自己的职能,在很长时间内未能提交相关案件的调查情况。心理情感疏导师虽然制度上设计有千年水沉木,但是审判中法院还没有配有相关的心理情感疏导师。总之,制度是建立起来了,但是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仍未开展,更没有联动调解。
四、关于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建议
(一)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

家事纠纷特殊而复杂,涉及伦理、身份、子女、财产、亲情等多种关系,更涉及社会公益影响第三人的利害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和公益性。家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制度目前规定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实体亲属法中。这种在实体法中规定相关程序的制度设计不仅不适应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开的局面,而且导致程序规定的不完备、不系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家事程序法的缺失,决定了立法部门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法》,破解家事程序无法可依的难题。家事审判程序法的制定应当根据家事纠纷案件利益诉求多元化来进行多元化的程序制定。[4]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直接立一部专门的一部家事法是不现实的。11
制定单独的家事审判程序法,首先在试点改革工作中应当从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实体亲属法中抽出家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研究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改革措施,该措施采用不同于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适用于家事审判,以解决关于家暴的举证和、认定难和夫妻共同财产举证难的问题;该措施将家事非诉程序及家事调解程序合并立法,解决非诉程序的缺失使非诉案件缺乏法律适用的依据的难题,将现行的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失踪人的财产管理、认定财产无主等此类案件从诉讼程序中改为非诉事件,纳入措施中。其次,待家事改革试点工作成熟后,将该家事审判改革措施写到司法解释中,并将措施落实。最后,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将改革措施写到民事诉讼法中立专门的章节设立家事诉讼程序章节,或者直接立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
(二)加强法院依职权调查的力度

家事案件公益于私益并存的特性要求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有责任去挖掘隐藏在身份关系之后的事实真相,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妥善解决纠纷。具体而言,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把握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家事法官可以酌情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外进行调查,自认和没有争执的事实部分法院也可以调查。法官依职权的范围仅就维持婚姻事件、否认子女、认领子女与认领无效、撤销认领、确认生父等公益性的诉讼时,法官才依职权调查证据,实行依职权取证。12法官仍在涉及案件事实真相的日新月异造句,法院都应当调查取证,明确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协助提供一般材料和线索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能提供但不提供资料和线索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事实的,该当事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以家庭暴力案件来举例,明确规定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证据;二是由于一般家庭关系中,往往都是比较强势加害人方掌控家庭的财产,较弱势的受害人很难知道家庭的财产数量,更无法收集到家庭财产数量和加害人隐匿家庭财产、转移家庭财产行为等有关的证据;三是原意作证但拒绝出庭的证人证言。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时,法官可以通过观察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特别是语言、语调、眼神、表情、肢体语言,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对是否存在暴力或威胁的事实进行判断。
但是,即使是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的诉讼,由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在有些方面还是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仍需适时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事实或证据,对于对当事人诉讼争性较强的事项例如家事财产诉讼案件,应当实行辩论主义,由当事人自行举证和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当事人就程序标的有处分权的家事非诉事件,事实和证据的提出责任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5]
(三)锐意创新突出民族特色

三都县是全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这里主要聚居有水族、布依族、苗族这三个民族,由于交通的不便,仍然有很多群众只会民族语言不会普通话甚至连当地普通话都听不懂。因此三都县法院在推进家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社会化解网络机制建设的同时,应当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家事审判庭的法官应当至少学会两种语言,以便能理解当事人的语言,顺利开展工作;家事审判庭书记员的选任也应当具有水汉双语、苗汉双语和布依汉双语的人员担任,目的就是建立一支特色的家事审判审判组织。此外,加强对家事审判法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相关领域的知识培养,使每个家事法官都达到业务过硬的要求,打造一支适合三都县家事审判的专业化队伍。具体做法可以借鉴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可以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到他们的寨子进行公开审理,让懂当地民族语言的法官和书记员进行审理和记录。并在当地为老百姓解疑答惑。
(四)建立适合家事法官的科学考核机制
法官考评机制构建是要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使责、权、利相一致,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让全体干警积极参与到组织的管理,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工作积极性。而家事审判改革确定家事案件重视调解,需要调解的情况多于一般民事案件,并且在婚家事案件纠纷中设置冷静期给当事人一定回旋考虑的时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尽管改革明确规定冷静期不计入审限,但目前的业绩考核规定的审限限制和结案率的要求仍然像一般民事案件应当改变仅以收结案数评判法官业绩的考核体系,这与家事改革的要求不统一。使得现在考核机制不适合家事法官的考核。因此建立适合家事法官的科学考核机制以提高家事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适合家事法官的科学考核机制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考评机构,并以文件形式赋予其相应权利。首先,明确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考评记录,负责考评工作日常绩效管理、考核统计、综合协调和动态分析汇报;成立一个法官考评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法官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还有就是对法官考评办公室的督查指导。法官考评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当克服法院内部“人际关系”的弊端和利于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评委会成员应由法院内部人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协理员、司法监督员和退休法官担任。其次,关于家事审判法官的考核应当有别于跟其他庭室法官的考评,除了考核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作风、职业绩效,考核法官的审判执行绩效,包括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和案件数量之外,更应当从审判管理方面考核。不仅要考虑收结案的数据,更要考虑家事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上诉率、判后随机回访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满意度等情况作为考核测评标准。13
(五)完善家事审判调解机制

调解制度在我国很早的时候就开始有的,调解可以迅速解决纠纷,成本小、风险低、程序简便灵活,是一种解决社会冲突必然也是必要的一种方式。家事调解的目的在于使调解前相互冲突的感情通过调解得以融洽,并通过感情融洽的纠纷解决过程避免相互关系的破裂或断裂。14[6]关于完善家事审判调解工作,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三都县法院、县司法局和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家事纠纷联合调解制度》,在调解制度上构建的以三都县法院家事审判为主抓手,县直各相关部门协助,乡镇司法所、社区为诉前调解的主要场所,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心理情感疏导师辅助全县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联动机制。各部门按照该制度各司其职0号刺杀,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的选任严格按照已制定好的制度,不要让制度流于形式。
首先,乡镇司法所、社区应当多了解辖区内的特殊家庭的家庭基本情况,当有家庭开始出现纠纷的时候及时了解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调解,使家事纠纷消灭于萌芽阶段。
其次,在立案阶段,立案前先由一名立案工作人员进行试调解。在当事人来立案时,立案工作人员发现是家事案件后本着以闲谈的方式跟当事人聊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劝说当事人,使其冷静下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试调解阶段可设专门的窗口对家事案件进行立案。
最后,试调解不成功后,进入正式调解阶段。家事调查员介入案件调查当事人有关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心理情感疏导员根据调查员的调查资料结合当事人的交谈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实行调审分离由家事调解员主持正式调解,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最大限度的冷静下来思考,正确的认识自己和对方,减少对对方的愤恨,理智的对待过去与思考未来,使双方更能理智的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诉,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综合利用诉前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特别是加强诉前调解,加强与民政、妇联、教育、共青团、社区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在纠纷发生前期能够及时的发现莽山烙铁头蛇,以便处理;强化与公安、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实现公检法、行政机关联合、共享资源,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使社会各方面参与到家事纠纷化解工作中,扩宽处理家事纠纷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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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家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东南司法评论2015卷
3 王锐:《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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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材料》
6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材料》
7 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材料》
8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家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东南司法评论2015卷杨钰莹红楼事件,第281页
9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东方司法评论2015卷第280页
1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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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郑振华:《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刃牙吧,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第29页.
13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家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东方司法评论2015卷第280页
14 王锐:《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第44页
[1]赵胜霞:《论我国家事法庭制度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13页
[2]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情况简介》,少年与家事审判调研
[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家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东南司法评论2015卷,第281页
[4]林嘉雯,《我国家事审判制度构建的法律及政策建议——以广东省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为视角》,法制园地
[5]郑振华:《台湾地区家事审判制度及其启示》,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第29页.
[6]王锐:《家事审判制度问题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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