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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产律师】二手房违约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获赔?-西安民商律师团 SUMMER你说世界是多么辽阔渺小的我们拥有什么转自:尚房揭法房屋买卖合同签署


【西安房产律师】二手房违约房屋差价损失如何获赔?-西安民商律师团

SUMMER
你说世界是多么辽阔
渺小的我们拥有什么
转自:尚房揭法
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后
房价上涨
且往往涨幅较大
卖方违约,拒绝交房
买方该怎么办 陆湘湘?
能怎么办
法院是否支持继续履行或者补房价上涨差价等请求 ?
编者按:小编近期,也与多位基层法官 / 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咨询及请教,均认为上述涨价损失并非不能被支持,只是应符合条件 / 法定程序后方可支持涨价损失,并非诸多法律文字发布者所谓的 “不支持” 涨价损失之 误传!!提醒大家注意!!!


笔者认为,通常,买方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卖方交房,买方付钱
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合同解除
三、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
此时,损失赔偿金额是争议最大的焦点。
一种方式是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按房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
另一种方式是按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此时,买方是否可以要求卖方将房屋差价(上涨后的价格-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是备受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从诚实信用、维护交易稳定、保护守约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此种赔偿请求应获支持血洗鳄鱼仇。
上述三种方式,买方作为守约方,选择任何一种方式均可,获得支持应为大概率事件。
今天为大家提供一则要求继续履行获法院支持的案例(据了解,主张赔偿差价被支持的判决也有了)。


王某(买方)与周某(卖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交付定金。后周某未依约定日期办理清贷及后续手续,王某起诉,要求周某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10万元及中介费损失40100元。
经审理,涉案房屋在周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前即已被法院查封,周某隐瞒了上述重要事实,导致其不能履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返还王某定金。对于同地段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亦应属于因周某违约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提交了涉案房屋在淘宝网经司法拍卖后成交的价格作为证据李笑妍,能够证实涉案房屋存在涨幅差价65.8万元的事实,应作为差价损失赔偿王某。故一审判决周某退还定金并支付房屋差价及中介费损失。
和平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赵铭介绍,这是2016年二手房价格大幅上涨后该院审理的第一件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的案件,对于差价损失的确定,法院认为伊通吧,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或实际损失牛郎的诱惑,实际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西乡二中。
本案中,涉案房屋经法院查封后,周某仍出售,显系恶意违约行为,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价格与淘宝网拍卖成交的价格差价明显,足以证明王某的差价损失,故本院支持了周某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的诉请。


那么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如何界定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房屋差价损失能否得到支持、房屋共有人异议能否影响合同效力等问题也存在着一定争议而备受社会关注。为此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丽对此进行了解读。
第一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标准如何界定?
和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丽解释,由于房屋总价款数额较大,买房人往往会倾全家之力购房,一旦交易失败,买受人更愿选择继续履行。但是能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异蟒狂袭。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主体多,在居间买卖合同签订后,还可能会涉及*押权银行的提前还贷审批和撤押、房管部门的网签和资金监管、按揭贷款的审批及后续腾房等,要办理的手续多、周期长、税费数额不确定,当事人违约时间节点不同,导致对于哪些情形下应判决继续履行,那种情形下应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存在着一定争议。
张丽认为,对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已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后,一方拒绝履行产权过户、交接房款、交付房屋等后续合同义务,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何正德,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子午工程,一般予以支持;已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或与房产经纪人签订的包含居间内容的房产买卖协议,但尚未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晶石灵,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综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合同履行进度、款项交付情况、房屋实际状态等因素,确认是否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第二房屋差价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有些案件中,买房人主张其实际损失已远远超过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要求按照房屋现值和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差认定买房人应承担的损失数额。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实际损失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房屋差价损失如何确定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另外,居间服务费是否应作为一项损失单独支持的问题也存在争议。
对于实际损失的确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纽约大逃亡。一方违约且发生房屋价格涨跌情形的,涨跌差价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或实际损失,实际金额的确定应结合所处区域实际情况、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对房屋涨跌情形的预见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定,最低额度不应低于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50%。
对于房屋价格涨跌差价的确定,能协商确定的,首选协商的方式处理;协商不成的处理原则为: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差价;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差价。认定涨跌差价的时间点应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双方是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涉诉房屋的具体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第三房地产调控政策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因为限购等调控政策的影响,有的买房人在签订合同后发现没有买房资格,无法履行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况下能否解除合同,存在争议。还有的购房人因为房贷政策收紧,贷款审批迟延,导致买房人付尾款逾期,出现出卖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多长时间后出卖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才能支持亦出现争议。
张丽告诉前沿新闻记者,政策影响是可以变更解除的。随着天津市住房限购及房贷政策的不断调整,许多原本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不能继续购房,引发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对于因政策导致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桔梗之死,一般认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前述原因,当事人解除合同以后,出卖人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买受人应将接收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损失方要求加大对方承担比例的,可酌情予以支持。(来源:天津租赁情报)


在买房的时候,
风险往往发生在你不知道的地方;
当你意识到所有的风险时,郑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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