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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超颖“葛优躺”判决确立的两个裁判规则-38点5 余超颖案例索引:(2018)京01民终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优审理法院及审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争议焦点:被侵权人起诉后,侵权人及时发表了致歉声明,但被侵权人不予认可,法院能否判决侵权人再次赔礼道歉?裁判意见:本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其一、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表达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


余超颖“葛优躺”判决确立的两个裁判规则-38点5

余超颖案例索引:(2018)京01民终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优
审理法院及审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争议焦点:
被侵权人起诉后,侵权人及时发表了致歉声明,但被侵权人不予认可,法院能否判决侵权人再次赔礼道歉?

裁判意见:
本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其一、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表达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艺龙网公司认为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其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与其他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是,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外已经进行赔礼道歉,但并未得到被侵权人的谅解,且被侵权人在诉讼中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时,法院应对诉讼外的道歉予以审查,确定道歉是否己经达到了应达到的效果,即是否对被侵权人的内心伤害予以弥补。本案中,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从整体来看,上述致歉微博的语气表达轻松诙谐,缺乏严肃性,且再次涉及宣传品牌的表述。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述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
案例评语:该案确立了两项裁判规范。一,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不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二,当被侵权人对侵权人诉讼外的道歉不予认可时,由法院裁定诉讼外赔礼道歉是否达到致歉的效果,从而决定是否需要侵权人再次赔礼道歉。
2018年3月5日

全文详见:https://6596.org/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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