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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超颖“阳光调解”化恩怨 邻里走路闹矛盾-陇南徽县司法 余超颖水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 模式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月22日,徽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现场会在水阳镇刘沟村召开,水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县司法局局长李旺林、副局长张惠生,水阳镇党委书记田国权、政府镇长段晓刚亲临现场指导会议,县司法局有关股室干部、水阳派出所、司法所、镇综治办全体人员、部分村社干部、各村调委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共


余超颖“阳光调解”化恩怨 邻里走路闹矛盾-陇南徽县司法

余超颖

水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 模式成功调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月22日,徽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现场会在水阳镇刘沟村召开,水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成功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县司法局局长李旺林、副局长张惠生,水阳镇党委书记田国权、政府镇长段晓刚亲临现场指导会议,县司法局有关股室干部、水阳派出所、司法所、镇综治办全体人员、部分村社干部、各村调委会负责人、群众代表共计140余人参加现场会。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9日下午,水阳镇刘沟村村民张某某驾驶汽油三轮车经过曹某家院落时,曹某挡在张某某车前不让其离开(因2017年10月份张某某驾驶三轮车将曹某家遮庄稼的塑料纸辗轧损坏未赔偿),随后曹某与赶来的张某某之妻张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曹某经徽县白氏正骨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陈旧性骨折、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医疗费用6120元,后又送到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复诊。曹某就自己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向张某提出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水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案情后,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核实工作,与村调委会一道研究分析案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调解方案。调解员通过深入双方当事人家中,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就双方赔偿金额问题进行积极磋商。


现场调解:3月22日,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全程公开、现场调解、多方听证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阳光调解”模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起纠纷进行依法调解。调解员对涉及本次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普及学习,细致讲解法律规定,运用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等调解技巧耐心说服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并提出了更为合理且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赔偿方案,双方当事人听后均表示同意接受该赔偿方案。


调解结果: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是由张某承担曹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320元;二是张某受伤后产生的医药费由自己承担;三是曹某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法律责任;四是今后双方当事人要和睦相处,不得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以案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此条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额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件点评:在该纠纷中,矛盾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摸清摸透案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争取解决纷争,尽快消除矛盾。

来源:水阳司法所
监制:李旺林
审核:张惠生
编辑:李小辉

全文详见:https://6596.org/5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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