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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超颖“采三株兰草获刑”案将再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中国之声 余超颖去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河南卢氏县村民秦某某自称,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这三株植物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他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当时就有法律人士提出质疑,认为该案原判决量刑过重。今年5月10日,秦某某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近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决定


余超颖“采三株兰草获刑”案将再审,法院: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中国之声

余超颖
去年4月中国之声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
河南卢氏县村民秦某某自称,在回家途中采了三株类似兰草的“野草”。这三株植物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秦某某采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随后他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当时就有法律人士提出质疑,认为该案原判决量刑过重。
今年5月10日,秦某某向卢氏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法院再审该案,判其无罪。近日,卢氏县法院作出决定,对包括秦某某在内的四人的案件进行再审。当时的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是怎样的?法院决定再审的依据又是什么?

资料图
挖三株兰草,秦某被判三年
2016年4月河南三门峡卢氏县的农民秦某某发现自己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在干完农活回家时,便顺手采了3株,随后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处以行政拘留7天。
2016年8月29号,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检察官侯王勇当时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介绍:“2006年卢氏出现了盗挖兰花非常严重的情况,主要是外地的人,像南川、陕西的人都来挖,当时是网上炒作这个兰花,最贵的好像有400万左右。卢氏盗挖非常严重,直观的判断,作为我们办案的都知道是蕙兰,但是在办案中必须得鉴定。””
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侯王勇介绍:“(审案的时候)就鉴定了是蕙兰,没有鉴定说价值多少。”
卢氏县官道口镇永渡村村民王萍解释到:“说实话,在卢氏农村里面,确实不知道这兰草长的啥样,就是觉着好看就才采回去了。这是被森林警察抓住了,才知道采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检察官侯王勇介绍,当时秦某某被森林公安查获时,还有两个同行的人,其中一个供述自己从2015年开始就以贩卖兰草牟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是单独行为,另案处理,但从同行供述中可以印证,秦某某很有可能知道自己所挖的野草实际是兰草。
随后卢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时与他一起采摘蕙兰的秦某也因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不懂法,后来才知道被冤枉了
在卢氏县,类似的判决并非个案,村民黄某某和肖某某也曾经因为采摘野生蕙兰获刑。
“秦某某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我当时就采了几根草,然后就被查获了,我们那边都摘这个兰草花,我因为摘了这个草就被判刑,感觉自己冤。后来人家说这是违法,我也不懂得法律,我是农民,对法律的知识也比较浅薄。后来去年3、4月份开始,媒体报道,我才知道他们是把我冤枉了。””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认为,法院就秦某某等人的量刑值得商榷:“录音我们刑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叫罪刑责相适应,就是你犯的罪,你要承担的责任和你最后得到的处罚,应该是相适应的,从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后果各方面来讲,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经过批评教育,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卢氏县法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秦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判其无罪。今年5月2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该院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代理律师:法律适用错误,判刑不当
针对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说,中国之声记者查阅后发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秦某某等四人的代理律师称,这一点恰恰是原判决中对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主要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因为蕙兰不在我国的《名录》当中,对野生植物的保护,必须是《名录》当中的植物,蕙兰虽然在国际公约中出现,但是在我国并未把它列为重点保护植物,因此要在我国判刑,必须依据国内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引用国际法规。直接引用国际法规,明显属于法律适用的错误。”

保护区内的野生兰草 江开军 摄
秦某某代理律师介绍,虽然我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Ⅱ,并禁止附录所列物种标本进行交易。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对国际公约的适用需经过人大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天价兰草被过度炒作,亟需保护
虽然“蕙兰”并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之中,但近年多地都曾经出现过“天价兰草”。过度的市场炒作,成为部分地区存在大面积兰草私挖的主要原因。

江苏省扬州市兰花协会副秘书长陈竞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按不同的品类,该案件中所提到的“蕙兰”价格也从几十块到上百万不等:“比如说如果这个兰花是普通草的话,那么价格也就二十块钱到五十块钱左右,但是如果你要挖到那种珍稀品种的话,那就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但陈竞同时提示,兰草因其特殊的文化含义,名贵品种一度被炒到几百万的价格,过去随意私挖确实对野生兰草的破坏很大,保护也是必要的:“在我们中国,没有哪一种花有兰花这么高的文化价值。正因为兰花有了文化价值以后,很多人去挖这个兰花,破坏兰花的野生资源,我们在学术上,把这个兰花分为,比如说没瓣的、合瓣的、水仙瓣的……像我们采集,会有针对性地采集这几种,农民不知道,他就遍地去采,采了以后给贩子,如果这么大面积去挖,很多省,像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兰花采完就没了。”
案件再审能带来转机吗?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记者:李行健、周益帆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全文详见:https://6596.org/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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